问:费用类专票未抵扣未使用,现在要抵扣税额,那费用部分可以跨年入账吗?
解答: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期限问题
原来,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规定有认证抵扣期限,但是现在已经取消,不再有时间限制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
因此,费用类专票未抵扣未使用,现在要抵扣税额,是完全可以的。
(二)跨年入账与税前扣除的问题
会计核算与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均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因此,对于跨年度的费用发票该如何进行账务处理与税前扣除,需要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结合实际情况分析后处理。
1.业务已经在以前年度实际发生
比如,企业在2021年12月投放了宣传广告,按照合同约定应该在12月31日支付广告费,电视台并在12月31日前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由于企业年末资金紧张,未能按时支付广告费,电视台虽然在12月31日开出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为没有收到款项,就没有将发票递交给企业,企业是在2022年1月30日支付款项后才收到的发票。
分析:
(1)正确处理:对于上述业务,由于广告投放业务已经实际发生,企业不管是否收到发票,都应该在12月份确认借记“销售费用-广告费”、贷记“应付账款”;2022年1月实际支付款项时,冲减“应付账款”,并确认“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对于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第四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虽然暂时没有收到发票,但是可以按照会计核算进行税前扣除;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时,由于已经在5月31日收到了发票,依然可以税前扣除,不需要做纳税调整。
(2)错误处理:如果在2021年12月份,因为企业没有实际收到发票,会计核算就没有确认相关费用的,属于会计核算差错,企业应按规定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对于在5月31日前收到发票的,依然可以在税前扣除;如果企业会计差错更正后,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应按照更正后的申报,也就不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2.业务没有在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
比如,企业租赁的房屋,约定每季度末支付下一季度的房租费。企业在2021年12月收到了出租方开具的2022年一季度的租金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0.50元,税额0.50万元。因为企业资金紧张,12月份就没有支付租金,企业也没有做任何会计核算,也没有认证与抵扣该租金发票。
分析:
虽然该张租金发票开具时间是2021年12月份,但是实际租赁服务却是2022年一季度,因此企业在2022年一季度支付房租时,可以按照正常的会计核算处理,增值税进项税额正常抵扣,企业所得税正常扣除,不需要做纳税调整。
3.其他可能的情形
现实中的业务是复杂多变的,但是总的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是不能发生变化的,企业针对各种不同的情形,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处理。需要说明一点的是,如果超过了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日期的(次年5月31日),企业对于费用发票还没有税前扣除的,以后税前扣除就只能通过追补申报扣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