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大部分离岸公司注册地在历史上曾是英国殖民地,它们的法律体系也承袭英美法系,多采取授权资本制的资本制度。
在实行授权资本制的国家,注册资本常被称为名义资本或核准资本。这是因为,在授权资本制下,公司注册资本并不需要全部认足,发起人或股东只需认足公司注册资本中的一部分,公司即可成立。
尽管一般各离岸公司法有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但是普遍较低。加之注册资本还可以挪作他用,并且规定了各种形式的出资方式(除货币外,劳务、债权、不动产、本票等都可以作为出资形式的一种),这种便利、灵活的注册资本制度是吸引境外投资者的一个重要因素.
各离岸公司法对于出资或股份的转让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总体上,采取有条件转让的方式,即一般采取允许的态度,但是法律规定转让的形式要件。
就维尔京公司法而言,法律明确规定了记名股票的转让方式要通过书面转让协议的方式,不记名股票只需交付股票证书即可转让,同时该法也允许公司回购本公司的股票。较之于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这样的资本制度设计,更有利于投资者进行股份的转让和资金的抽离,达到资金运作的根本目的。
同时,离岸公司法还设计了比较简便快捷的资本变更方式,公司只需根据公司组织大纲或章程的规定,进行资本的增加或减少,最终将情况告知登记官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