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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嘉定区专利费专项资助促经济创新发展

作者:     日期: 2022/3/16    点击率: 618     文字大小:      

上海市嘉定区专利费专项资助办法

第一条(宗旨依据)

为鼓励发明创造,促进技术创新,保护创新成果,增强专利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发挥专利制度对激励创新的保障作用,更好地促进嘉定经济创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上海市专利保护条例》、《上海市专利资助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助原则)

专利费专项资助遵循“提质增效、突出重点、部分资助、诚信申请"的原则。重点聚焦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支持专利质量提升,重点资助已授权一年内的有效发明专利。

第三条(资助对象)

资助申请人为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均在嘉定区登记满一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共同申请专利的,为第一专利权利人),且近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

专利代理机构、自然人不属于本办法资助对象。

第四条(资助范围)

对资助申请人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以及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和国外有关专利审查机构申请专利发生的相关费用进行资助。

第五条(资助条件)

(一)发明创造符合本市、本区的产业导向,具有良好市场前景和经营效益;

(二)国内发明专利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

(三)香港注册标准专利、澳门授权发明专利或台湾授权发明专利获得授权的;

(四)依据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向国外申请并获得授权的;

(五)共同专利权人中的申请人为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单位,须有缴纳相关费用的凭证;

(六)专利申请时申请地址为本区辖区;

(七)专利授权后专利权利人未发生变更。

第六条(资助禁止)

经核实,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资助:

(一)近三年内被列入知识产权领域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二)近三年内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等,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同一件专利已享受区内其他扶持政策中专利费资助的;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第七条(资助管理)

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房专项资助项目的受理、审查、实施和管理。

第八条(资金来源)

专利费专项资助资金由区财政部门安排专项资金拨付。

第九条(资助金额)

每件授权专利费资助的项目和金额如下:

(一)自授权之日起一年内的国内发明专利,每件人民币3500元;

(二)自授权之日起一年内的香港注册标准专利、澳门授权发明专利或台湾授权发明专利,每件人民币5000元。

(三)自授权之日起一年内的国外发明专利,每件一个国家人民币20000元(最多支持3个国家或地区授权的专利)。

对于由一个国际专利组织或国家进行实审而在相关国家均有效的专利,视为1个国家的授权。

同一件专利仅享受一次性资助。同一资助申请人每年度获得专利费专项资助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兀。

第十条(申报材料)

申请专利费专项资助项目须填报嘉定区发明专利费专项资助申请材料,并附专利授权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专利费专项资助的有效期限为一年,即获得专利授权日起的12个月内。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申请办理)

在专利授权获得发明专利证书后,即可申请专利费专项资助,可在工作日携带申请材料向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嘉定区行政服务中心1楼A区综合服务窗口受理)提出资助申请。

第十二条(审核办理)

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对资助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核、征信等;对符合资助条件的单位,在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首页进行公示;经无异议确认后,由区财政部门统一给予资助。

第十三条(调查复核)

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在必要时,有权对资助对象受资助情况进行调查,受资助单位及相关专利代理机构应予以配合工作。根据实际情况,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可设立复核小组,对专利资助情况进行复核,受资助单位对复核工作应给予配合。

第十四条(资金拨付)

对认定资助的,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按区财政资金拨付要求及方式,由区财政部门将资助经蓮拨付到被资助单位指定的单位银行账户。

第十五条(审核监管)

专利费专项资助资金专款专用。资助资金的使用,接受有关部门的专项审计和绩效评价,确保专利资助规范、安全和有效运行。

申请专利费专项资助的单位,应提交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查实有弄虚作假等情况,一经发现,取消其资助资格,收回对已资助单位的全额资助费用,取消三年内申请区专利费专项资助的资格,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专利资助办理工作人员在资助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解释与生效)

本办法由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规定条款中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相悖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并实行。同时,原《上海市嘉定区专利费专项资助办法》(嘉知局[2015]1号)、原《上海市嘉定区专利费专项资助办法实施细则》(嘉知局[2015]2号)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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